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事業用戶之廢(污)水,其水質應先向管理機關(構)申請檢合格,並
  經本府核准後,始得聯接公共污水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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