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家長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
  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
  認之。
  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
  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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