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 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 認之。 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 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