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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收支,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其超過部 分應列入下年度歲入會計帳,作為支出之財源。 二、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滾存基金內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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