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 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成為畸零地時, 應全部合併使用。 前項畸零地已建築完成,無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其相鄰土地不必 留出土地與其合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