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畸零地非與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該相鄰之土地非經留
  出合併所必須之土地,不得建築,但留出後所餘之土地成為畸零地時,
  應全部合併使用。
  前項畸零地已建築完成,無第九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其相鄰土地不必
  留出土地與其合併使用。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