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管公有財物人員,辦理信用保證者,應由機關學校統一向臺灣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商訂保險合約,呈報其上一級機關核定實施,所需保費
  由被保人自行負擔。
  前項信用保證保險之保額,應與被保人所經管公有財物可能發生損害之
  數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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