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出租耕地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出 租人收回自耕、租佃關係消滅或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者,由鄉 (鎮、市、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銷,報請縣(市 )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