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45.09.0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約經依法終止、出租耕地經政府全部徵收並辦竣所有權登記、出
  租人收回自耕、租佃關係消滅或耕地全部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者,由鄉
  (鎮、市、區)公所將租約登記簿租約登記事項予以註銷,報請縣(市
  )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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