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財政科簽署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縣庫總庫轉 送各分庫一式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縣庫得請本府財政科另送新印 鑑卡後,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 票字號。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本府財政科原留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