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財政科簽署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縣庫總庫轉
  送各分庫一式二份,印鑑卡污損不明者,縣庫得請本府財政科另送新印
  鑑卡後,將舊卡註銷。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須更換時,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新印鑑啟用日期、原印鑑最後簽發之支票字號及新印鑑啟用簽發之支
  票字號。其係更換印鑑者,應加蓋本府財政科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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