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公費撫養(育)者罹患傷病,得由本家送縣立醫院或本家指定醫療 院所診療,重病者,由本家通知監護人、保證人送醫治療或由本家協助 其送臺灣省醫療機構就醫,其醫療費用由本家編列預算支應(家外老人 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者視情況酌予補助);自費老 人重病醫療費、看護及其他費用由其本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