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設立分班時,必須由原設立人或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提出申
  請;其立案條件與本規則之立案規定同,申請時應檢附原補習班立案證
  書。
  同一設立人或經商標授權使用者,得使用分班名稱申請設立,商標經授
  權使用者,得與班名併列。
  補習班如增設教室,應經本府核准;其距離不得超過立案班址一百公尺
  ,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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