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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對補助項目執行所為之督導考核。需本府配合事項應至 少於一週前告知,並指派專人為本府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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