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資訊休閒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內設置下列設施裝置:
  一、網路內容篩選過濾軟體。
  二、現場錄影監視器。
  三、網頁歷史紀錄檔設施。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設施,應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錄影及歷史紀
  錄檔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俾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期間不得任意
  修改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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