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休閒業者應於營業場所內設置下列設施裝置: 一、網路內容篩選過濾軟體。 二、現場錄影監視器。 三、網頁歷史紀錄檔設施。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設施,應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錄影及歷史紀 錄檔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個月,俾供有關機關調閱,保存期間不得任意 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