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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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