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原登錄為水或溝地目之圳渠用地,其廢止公用、堵塞、填平、變更用途
  或出售,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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