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應於下列處所裝設制水閥:
  一、水管之起點、終點、分歧點、聯絡管及主要排泥管等處以及越過河
      底、鐵路或橋樑等較易發生事故而復舊較難處所之前後。
  二、管線每隔一公里至三公里處。
  三、水壓較高時,管徑四00公厘以上之制水閥應附設副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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