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送)水管應於下列處所裝設制水閥: 一、水管之起點、終點、分歧點、聯絡管及主要排泥管等處以及越過河 底、鐵路或橋樑等較易發生事故而復舊較難處所之前後。 二、管線每隔一公里至三公里處。 三、水壓較高時,管徑四00公厘以上之制水閥應附設副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