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開發人依第九條第三項應繳交之代金,得以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
  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移轉予國有之價金抵繳之。
  前項移轉國有之土地,應與開發之工商綜合區位於同一縣(市),並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管理機關。
  第一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價金,以抵繳當年
  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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