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依第九條第三項應繳交之代金,得以其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 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移轉予國有之價金抵繳之。 前項移轉國有之土地,應與開發之工商綜合區位於同一縣(市),並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管理機關。 第一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林園大道計畫之土地價金,以抵繳當年 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