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農作改良物之估價方式如下:
  一、農作改良物幼小且距孳息成熟期尚長者,依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
      視作物生長情況估計之。
  二、農作改良物接近孳息成熟期者,應估計其收穫量及市場價格,必要
      時得扣減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三、農作改良物距成熟期一年以上,且有期待收穫價值者,得以產地價
      格為基礎,推估未來收穫價格後,折算為價格日期之價格。但應扣
      除價格日期至作物孳息成熟期間收成所應投入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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