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使用期間內,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
效益分析。主管機關並得派員查核之。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
,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