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管線局部最高點,應裝設排氣閥。管徑四00公厘以上之管線應裝設雙
  口排氣閥。
  前項排氣閥視需要附設制水閥。在地下水位較高,或有淹水可能之處所
  並應裝設必要高度之添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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