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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