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
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