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