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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三條
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 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 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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