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
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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