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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三條(非財產關係之公證費用收取標準)
請求就婚姻、認領、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 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於非財產關係之公證,並請求為財產關係之公證者,其公證費用分別收取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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