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967-§1137)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