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送)水管穿過河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穿過河底下之水管須埋設二條以上。且儘量分開埋設。 二、河底水管前後連接管之坡度,除特殊情形以外,應在四十五度以下 ,彎曲部份以混凝土固定臺妥為固定。 三、河底水管除應採用具有可撓性及密水性之伸縮接頭外,並設置堅固 之基礎,並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護,其附近河床亦應視需要 施以保固工程。 四、穿過大河川河底,覆土深度較大而難以開挖方式補修之大管徑管, 應在其兩端裝設人孔及排泥管或施以其他適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