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穿過河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穿過河底下之水管須埋設二條以上。且儘量分開埋設。
  二、河底水管前後連接管之坡度,除特殊情形以外,應在四十五度以下
      ,彎曲部份以混凝土固定臺妥為固定。
  三、河底水管除應採用具有可撓性及密水性之伸縮接頭外,並設置堅固
      之基礎,並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方法保護,其附近河床亦應視需要
      施以保固工程。
  四、穿過大河川河底,覆土深度較大而難以開挖方式補修之大管徑管,
      應在其兩端裝設人孔及排泥管或施以其他適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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