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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五條
流達時間 雨水下水道流達時間,規定如左: 一、商業區流達時間為五分鐘至十五分鐘。 二、住宅區流達時間為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三、街道側構及雨水進水井之流達時間為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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