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流達時間
 雨水下水道流達時間,規定如左:
  一、商業區流達時間為五分鐘至十五分鐘。
  二、住宅區流達時間為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三、街道側構及雨水進水井之流達時間為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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