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送)水管之零件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左表零件以混凝土固定臺、或與打椿併用、或以金屬支持物保護。 但使用電弧焊接接頭或以其他方法能牢固連接者不在此限。 (一)普通灌鉛接頭 (二)機械及膠圈接頭 二、地基之承載力較弱或水壓時特別高時,較小管徑之彎管及丁字管亦 應施以保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