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之零件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左表零件以混凝土固定臺、或與打椿併用、或以金屬支持物保護。
      但使用電弧焊接接頭或以其他方法能牢固連接者不在此限。
  (一)普通灌鉛接頭
  (二)機械及膠圈接頭
  二、地基之承載力較弱或水壓時特別高時,較小管徑之彎管及丁字管亦
      應施以保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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