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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七條
導(送)水管埋設設位置及深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公有道路埋設水管時,應與道路主管機關協定。 二、管線埋設深度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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