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埋設設位置及深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在公有道路埋設水管時,應與道路主管機關協定。
  二、管線埋設深度除情形特殊者外依左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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