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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十八條
會計佐理人員,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交代清楚,除因病卸任者,得委 託代辦交代外,其在任病故者之交代,應由其該管上級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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