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水管橋及過橋管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水管應儘可能使用鋼管或鑄鐵管,較小管徑之過橋管得使用硬質塑
      膠管。並採用耐於溫度變化、振動、及地震力之接頭。
  二、本標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適用於水管橋。
  三、過橋管應配合橋之活動端位置使用伸縮接頭,且在每一橋孔間妥為
      固定。
  四、過橋管在橋臺、橋墩部分應使用機械接頭等具有可撓性及水密性之
      申縮頭,如因活載重而橋樑有較大之撓度時,橋孔間亦應採用適當
      之接頭。
  五、橋引道部分之水管,其坡度應在四十五度以下為原則,其彎曲部分
      應妥為固定於橋臺或基礎堅固之混凝土固定臺。
  六、以鋼管本身作為架之水管橋,應考慮裝設防護設備,以應付船航或
      流木等。
  七、儘量避水免水管架設於木橋。
  八、引道部分之地基與橋臺間有較大不均勻沉陷之虞時此部分之水管應
      使用容許較大變位之撓性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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