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導(送)水管伸縮接頭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非伸縮接頭之管線暴露部分,應每隔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使用一個
      伸縮接頭。
  二、鋼管管線應在每隔一00公尺左右之處所及制水閥、彎管、丁字管
      之前後使用伸縮接頭。
  三、水管橋、過橋管、穿過河底等處,地基有不均勻沉陷之虞之處,或
      其他管線有角變位可能之處,應使用具有適當可撓性之伸縮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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