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送)水管伸縮接頭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非伸縮接頭之管線暴露部分,應每隔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使用一個 伸縮接頭。 二、鋼管管線應在每隔一00公尺左右之處所及制水閥、彎管、丁字管 之前後使用伸縮接頭。 三、水管橋、過橋管、穿過河底等處,地基有不均勻沉陷之虞之處,或 其他管線有角變位可能之處,應使用具有適當可撓性之伸縮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