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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各機關協助國家情報工作應配合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配合協助情報機關向轄管金融機構取得涉嫌間諜行 為及其幫助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之個人信用紀錄、帳戶資金交易、 證(票)券、保險、期貨及金融衍生相關產品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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