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移交清冊,其編造份數及用途如下:
一、文物由總統府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由移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
    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關,一份函復總統府。
二、文物由總統府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移交者,應編造一式三份分送移
    交人員、受移交人員及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及簽章,其中二份存主管機
    關,一份函復移交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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