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長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建築研究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五、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六、關於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