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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三十日前,製發選 舉權證,以憑領取選舉票。 選舉權證依附式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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