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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責任保險之投保)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 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 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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