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