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之召開,除依章程規定外,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 由,請求理事會召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開之通知時,會員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開。 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提案,於一年內不得作為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之提議 事項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