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已繳建物測量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
  :
  一、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其申請者。
  二、依第十一條規定駁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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