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標售土地得標人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後,招標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已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
      三十日內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招標機關並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
      其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土地尚未完成地籍整理者,招標機關應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
      起三十日內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供得標人申請相關證照使用,並
      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土地完成地籍整理後,招標機關
      應配合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招標機關申請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其土地登記簿登記之面積如
  與公告標售面積不符時,得約定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就二者面積
  差額,按得標金額比例,無息多退少補。
  第一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約定由得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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