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地政
士或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影印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經查核後對於價
格資訊疑有不實之案件,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
、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
絕查核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或不動產經紀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接獲裁處
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
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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