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買回土地時,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開
發費用、公共設施費用、利息負擔等合併計算。並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預
行登記。
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之土地,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訂定計畫,限期
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照價收買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