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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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