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變化,沉砂量以計畫
      開發面積每公頃三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以
      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
      算設置臨時沉砂池。
  二、沉砂池無法設置處,得以包含沉砂容量之雨水調節池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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