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砂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沉砂池淤砂量之多寡依季節、地質及地表狀況變化,沉砂量以計畫 開發面積每公頃三十立方公尺估算。在山坡地開發施工期間,應以 計畫開發面積每公頃二十立方公尺至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之沉砂量估 算設置臨時沉砂池。 二、沉砂池無法設置處,得以包含沉砂容量之雨水調節池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