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資格、計
  畫書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得要求邀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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