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
規定劃定警戒區後,得通知當地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協同警戒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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