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許可駐華使領館、外國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人員聘僱外國人之申請 ,應將許可函副知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稅捐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許 可續聘展延及終止時亦同。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三、配合現行涉及外籍勞工業務之相關主管機關,修正依本辦法申請許可 時應副知之機關。 四、為落實外國人在臺居留管理,增列聘僱許可終止時應副知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