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領務承辦人員辦理公證、認證事務,應要求申請人提出適當之身分證明
  文件,證明其確為本人。
  申請人之身分無法確認時,得由具適當身分證明文件之證人二人以書面
  證明之。
  領務承辦人員如對前二項身分證明文件有疑問時,得要求先送經當地公
  證人、公證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證明。如申請人拒絕提出身分證文件或
  完成證明程序,致無法確認其身分時,領務承辦人員應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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