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 之自由。 二、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 三、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 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 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 四、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