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緩解交或暫時解交 一、如同意引渡之人犯因他罪在在被請求國境內被起訴或服刑中,被請 求國得延緩至訴訟程序終結或至服滿已經判定或將被判定之刑期後 ,始予解交。 二、如獲同意引渡之人犯因他罪正在被請求國境內服刑中,被請求國得 將該人犯暫時解交予請求國,俾便予以起訴。對依此方式解交之人 犯,請求國應續予羈押,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締約雙方彼此協議 之情況,將人犯交還被請求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