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延緩解交或暫時解交
  一、如同意引渡之人犯因他罪在在被請求國境內被起訴或服刑中,被請
      求國得延緩至訴訟程序終結或至服滿已經判定或將被判定之刑期後
      ,始予解交。
  二、如獲同意引渡之人犯因他罪正在被請求國境內服刑中,被請求國得
      將該人犯暫時解交予請求國,俾便予以起訴。對依此方式解交之人
      犯,請求國應續予羈押,俟訴訟程序終結後,依締約雙方彼此協議
      之情況,將人犯交還被請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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